安徽拟出台"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这些行为或被罚款
安徽省“垃圾分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垃圾混装混运、滴漏污水将被罚款
2月9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建议或意见,可在3月10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551-62871550;电子邮箱:zjtcgc@126.com)。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是新建筑标配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我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如有违反,限期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可降解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一次性杯具。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如有违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塑料制品。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如有违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综合体、大型食堂等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
生产、销售“地沟油”或罚百万元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如有违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如有违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抛洒垃圾,滴漏垃圾污水。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不得擅自跨省域转移处理本地生活垃圾。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鼓励“互联网+回收”等方式回收废品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建设。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建立信息化平台,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销售的便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推广工作,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记者 姜志远/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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