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7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新出罚字〔2022〕1号
当事人:安徽农学通报
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00007448924868
法定代表人:郑××
住址:安徽农业农村大厦
2022年4月29日,按照中宣局室发函〔2022〕40129号要求,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排省出版物审读室对《安徽农学通报》2021年第23期进行审读。2022年5月20日,审读报告显示涉嫌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2022年5月18日10时25分至2022年5月18日11时20分省新闻出版局安排王圣东、方明、徐爱国等3名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文字材料、拍照等证据收集,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你单位下达编号皖新出存〔2022〕1号《保存物品清单》,安徽农学通报负责人见证了执法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
2022年5月30日,经省新闻出版局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2022年5月31日17时30分,办案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6月1日09时00分,你单位郑××等3人到省行政中心1号楼东464室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郑××承认自己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认可安徽农学通报涉嫌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规事实。郑××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安徽农学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期刊出版许可证、变更批复等复印件14份,证明你单位部分相关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编辑队伍业务素质不高。
2.审读报告材料6份,证明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对违规依据及事实表示认可。
综上,你单位存在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2022年6月10日,经省新闻出版局领导审批后,案件调查终结。
2022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文号为皖新处罚告字〔202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你单位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收回2021年第23期全部纸质版期刊并将各数据库中电子稿撤销。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6月30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
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作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收回2021年第23期全部纸质版期刊并将各数据库中电子稿撤销。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51-62609471, 投诉举报电话:0551-62607113。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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