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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要求,现将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公布如下:
1.承诺。申请人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须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2.受理。我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不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将其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或申请人曾作出不实承诺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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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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